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