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六十二条有效旅馆、景区(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