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以及由规划确定的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