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以及由规划确定的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