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景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区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景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