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