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训练区域等;(二)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三)聘用取得教练员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四)严格考试纪律;(五)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对结业考试不合格的学员,不得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