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正,确保其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标准要求。用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检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款规定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不准确或者逾期未进行强制周期检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校正或者检定,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