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