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材料配件进销价差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