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院内急救机构拒绝、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