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院内急救机构拒绝、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