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从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