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从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