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救护车以外,禁止停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