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救护车以外,禁止停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