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等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