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急诊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后的奖励应当向急诊科室倾斜。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科室的医护人员在个人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聘任方面予以倾斜,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