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第四十条有效本市建立院内急救医师与院前急救医师、院内急救医师与其他相关科室医师联动培养机制,组织相关专业医师到院前急救机构或者急诊科室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