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明确急诊分级救治的目标和措施。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循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按照院内急救机构的规范和流程有序就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