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