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对现场患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后,由院前急救机构送往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