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已覆盖的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煤区。

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和燃用散煤。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