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禁煤区内,除运输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等工业用煤以及过境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外,禁止运输散煤。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