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销售散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