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