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指路牌、隔离设施、交通标线等设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