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交通事故造成未知名者死亡的,责任方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依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费应暂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按实际情况结算。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