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合理设置快速理赔服务站点,方便事故处理。

对于符合快速理赔标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