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内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人行横道、禁停区域、导流带、无障碍设施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三)进出停车场、客运站、商场、医院、学校等,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道排队等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