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内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人行横道、禁停区域、导流带、无障碍设施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二)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三)进出停车场、客运站、商场、医院、学校等,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道排队等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