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用于教练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路段和场地行驶。学员在规定路段练习驾车时,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不得在机动车快车道行驶。教练车不得从事非教学活动,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