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时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库。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