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城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施工。在城市主要街区、主干道进行作业的,按照昼夜施工控制工期。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该作业路段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清晰、醒目的车辆分流引导标志。
因紧急抢修工程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疏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