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