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移风易俗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