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其他不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