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拒不执行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有关规定的,或者以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或者打击报复监督人、举报人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