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标准、村风村貌、制度保障及奖惩作出规定;
(三)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红白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
(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敬老月、小手拉大手等主题实践活动,推进村(社区)敬老爱老、婚丧志愿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提高和改变基层群众对移风易俗的观念认识;
(五)发掘、宣传本村(社区)良好家风家教、喜事简办、厚养薄葬等先进典型;
(六)评选本村(社区)移风易俗的先进个人、家庭以及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
(七)监督检查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