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及时赔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损失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