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