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