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