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5In force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