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有效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二)掌握平安建设动态,研究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平安建设工作建议;(三)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四)建立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五)协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六)制定评价考核标准,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