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二)掌握平安建设动态,研究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平安建设工作建议;

(三)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四)建立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

(五)协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六)制定评价考核标准,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