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组织协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不重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区域以及系统或者行业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社会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的;
(二)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四)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