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纳入市、区绩效考核范围。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在实施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群众安全感、治安满意度等平安建设指标民意调查。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对相关责任单位防范工作进行技术评价,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