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防治中小学校学生欺凌行为长效机制。中小学校应当开辟有专人负责的不记名举报欺凌行为通道,并建立家长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与中小学校建立学生欺凌行为信息沟通机制,并加强校外学生欺凌行为的监控和处置力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