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报废的,或者迁移但是未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重新安装的,应当在报废或者迁移后三十日内,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