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范围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发生电梯轿厢、曳引系统、门系统、安全保护系统损坏或者失效等紧急情况,需要对电梯进行紧急修理的;
(二)需要对电梯实施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
(三)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经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的;
(四)投保电梯专项财产保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但是属于电梯质量保修范围且在该保修有效期内的修理事项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