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维护保养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并确保即时应答;
(三)维护保养时,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当日向电梯使用管理人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将维护保养记录以数据电文形式告知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六)为维护保养电梯数量超过五十台的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提供驻点服务;
(七)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从事维护保养业务;
(八)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履行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