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电梯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至少每五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对电梯承重性能等安全性进行测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三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年的;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实施电梯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管理人与维护保养单位有合同约定实施载荷试验的,由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没有合同约定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载荷试验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载荷试验,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