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