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乡镇、村屯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加水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场院及粮库等储粮场所的火源和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柴草垛应当合理堆放在村屯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